TIESPA · INTERNAL DRAFT v0.1

全國性協會成立計畫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全國性社會團體
法源依據
人民團體法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發起門檻
≥ 30 人
成年(民法 18 歲)、無人民團體法第 8 條情事;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 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本頁用途:提供 TIESPA 核心成員內部討論「以全國性協會形式立案」的草案。所有條文、時程、賽事規劃皆為討論版,待會議決議後修訂。

成立時程

時程說明:下列時程分為「送件前準備」與「許可後籌備」兩段。政府審查期不納入 W1–W16 內部執行週數;主管機關原則自收件次日起 2 個月內決定,需會商者得延長 2 個月,實際進度依主管機關審查與補正情形滾動調整。
  1. 階段 1 送件前 W1–W2

    發起階段(送件前準備)

    • 召集 ≥ 30 名發起人(成年、具行為能力;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 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 確定名稱:建議「台灣全民耐力運動推廣協會」(Taiwan Inclusive Endurance Spo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TIESPA;名稱不得與他團體相同)
    • 填具發起人名冊、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章程草案
    • 先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登錄基本資料,並郵寄申請書及附件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2. ▼ 政府審查期 不納入 W 計算

    主管機關審查(外部時程)

    • 原則自收件次日起 2 個月內決定;需會商者得延長 2 個月
    • 期間可能收到補正通知,依通知補件
    • 核准後始進入下列許可後籌備階段
  3. 階段 2 許可後 W3–W8

    籌備階段(許可後)

    • 許可後 W3–W8 為 TIESPA 內部排程目標;法定上限為內政部核准後 6 個月內召開發起人會議
    • 推選籌備委員(法定 ≥ 3 人且為定額奇數;TIESPA 建議 7 人),互推主任委員 1 人
    • 公開徵求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 籌備會議至少召開 1 次,決議大會議程、選務、章程草案
  4. 階段 3 許可後 W9–W12

    成立大會

    • 會員過半數出席(章程第 4 條載明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屬範本用語;實際會址處所由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決定,並取得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 通過章程、選舉理事 9 人、監事 3 人 + 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依人民團體法 §17:理事不得逾全體會員 1/3,監事不得逾理事 1/3)
    • 選舉常務理事 3 人、常務監事 1 人,理事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 1 人
    • 會議紀錄、章程、理監事名冊於 30 日內報內政部
  5. 階段 4 許可後 W13–W16+

    核准立案與後續法人登記

    • (a) 內政部立案:核發立案證書 + 圖記
    • (b) 法院社團法人登記:得向法院辦理(取得法人資格、可獨立持有不動產;未登記則屬非法人團體)
    • 申請統一編號、開立協會專戶
    • 函報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書

章程草案(依內政部範本 + TIESPA 屬性)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台灣全民耐力運動推廣協會」(Taiwan Inclusive Endurance Spo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 TIESPA;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宗旨)

本會以推廣自行車運動文化、凝聚台灣單車競賽社群向心力、提升國民健康、建立以能力分級為核心之訓練、賽事與長期追蹤制度為宗旨。透過功率、爬坡、耐力、技術、戰術理解與賽事表現等多面向評量,降低單純依年齡分組造成潛力選手被低估或漏接之風險,協助不同年齡、不同起點之騎士找到適切進階路徑;同步培育各地區賽事工作人員(裁判、賽務、計時、醫護等)之專業能力,建構可長期巡迴、跨縣市辦理之賽事生態,培育公路與越野自行車競技人才,促進騎乘安全、賽事永續及台灣自行車運動之長期發展。

第 3 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運動部;實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機關審查及各項業務性質認定。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6 條(任務)— TIESPA 客製
  1. 推廣全民運動、運動平權及社會包容,辦理繞圈賽(Criterium)等系列賽事,並視會員規模與資源逐步擴增公路賽、登山王(KOM)等賽事類型。
  2. 規劃並執行騎乘能力分級評量、協助辦理教練/裁判教育訓練、講習或研習;如涉及正式證照或資格,依運動部或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培育各地區賽事工作人員(裁判、賽務、計時、醫護、安全管制等)專業能力,建構跨縣市巡迴辦賽量能,使每場賽事皆能在地化執行並回饋當地單車社群。
  4. 凝聚單車競賽社群向心力,建立會員榮譽感、車隊認同與長期參與制度,透過年度積分、頒獎、會員福利與跨地區交流促進社群連結。
  5. 推廣自行車訓練教室、功率訓練、青少年及基層人才培育、適應運動發展營。
  6. 建立以能力分級為核心之高潛力選手發掘機制,降低單純年齡分組造成潛力選手被低估或漏接之風險,透過功率、爬坡、耐力、技術與賽事表現長期追蹤,協助台灣培育具世界級公路車手潛力之人才。
  7. 編撰自行車保養、騎乘安全、訓練方法之教材與線上資源。
  8. 促進自行車運動產業與永續發展,與各級政府、學校、車隊、車店、產業界合作辦理推廣活動。
  9. 代表會員參與國內外自行車運動組織交流。
  10.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7 條(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成年(依民法為滿 18 歲)、無人民團體法第 8 條情事,從事或關注自行車運動者。
  2.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車隊、車店、學校社團或合法登記之公司、機構、團體;應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以實質資源(金錢、物資、場地、媒體、技術等)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4. 名譽會員:對本會或台灣自行車運動有特殊貢獻、聲望者,經理事會決議聘任。

第 8 條(會員代表制) 會員人數超過 1,0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4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未採會員代表制前,本章程所稱「會員代表」相關規定不適用。

第 9 條(入會程序) 符合前條各款資格之申請人,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會費後為會員。

第 10 條(退會與出會)

  1. 自願退會: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2. 當然出會: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當然出會:(1) 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2) 團體會員解散、被廢止登記,或停止活動超過 1 年經理事會認定者;(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依第 11 條);(4) 依第 12 條規定視為自動退會。

第 11 條(除名)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致危害本會情事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12 條(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並於每年度會員大會召開 30 日前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逾期未繳者,喪失該年度出席、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經理事會以書面通知補繳,逾通知期限 7 日仍未繳清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13 條(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前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4 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權如下:(1) 訂定與變更章程;(2)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6) 議決財產之處分;(7) 議決本會之解散;(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15 條(理監事人數)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不得逾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 1/3;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 1/3(人民團體法 §17)。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出缺時依序遞補。候選人提名方式另依本會選舉辦法辦理。

第 16 條(常務理監事、理事長)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名額不得逾理事 1/3);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17 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2)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4)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警告、停權處分;(5) 議決召集會員大會;(6) 議決分支機構、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置;(7) 聘免工作人員;(8)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8 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2) 審核年度決算;(3)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19 條(任期) 理事、監事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本會經費狀況,由理事會決議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 20 條(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3) 被罷免或撤免者;(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 1/2 者。

第 21 條(職員)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

第 22 條(委員會) 本會得設下列內部作業組織:賽事委員會(含跨地區賽務人員培訓)、訓練委員會(含教練/裁判培訓分工)、社群委員會(負責會員凝聚、車隊聯繫、榮譽制度)、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23 條(名譽職)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24 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應於 45 日前以書面通知;臨時會議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緊急事故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1/5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1/10 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25 條(代理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6 條(大會決議)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以出席人數 2/3 以上同意行之:(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3) 理事、監事之罷免;(4) 財產之處分;(5) 本會之解散;(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2/3 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 2/3 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27 條(理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 3 個月各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

第 28 條(出列席)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 2 次無故缺席視為辭職,並提理事會(監事會)下次會議確認後,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9 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1) 入會費;(2) 常年會費;(3) 事業費;(4) 會員捐款;(5) 委託收益;(6) 基金及其孳息;(7) 賽事報名費;(8) 其他收入。前項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金額及繳納方式,另訂收費標準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30 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 31 條(預決算編造)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 32 條(章程修訂)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章程之變更,應經會員大會以出席人數 2/3 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依第 26 條規定行之。

第 33 條(解散) 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解散,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解散時,應於 30 日內將解散事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34 條(賸餘財產)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35 條(辦事細則)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36 條(補充)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職務產生流程

從發起到立案,全流程需依序產生 4 批人。核心領導層(主委 → 理事長 → 秘書長)建議事先協調人選並對齊默契。

STAGE 1 · 籌備期
發起人會議推選
籌備委員法定 ≥ 3 人且為定額奇數;TIESPA 建議 7 人(從 ≥ 30 名發起人中推選)
主任委員1 人,籌備委員互推
副主委1–2 人(選擇性)
任務:徵會員、辦理會員登記、籌備成立大會、選務工作。成立大會後籌備會解散。
STAGE 2 · 成立大會
全體會員選舉
理事9 人
候補理事3 人(不得逾理事 1/3)
監事3 人
候補監事1 人(不得逾監事 1/3)
出缺時依候補順位遞補;理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視為辭職。
STAGE 3 · 互選
理監事內部互選
常務理事3 人,理事互選(不得逾理事 1/3)
理事長1 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連任以 1 次為限
常務監事1 人,監事互選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STAGE 4 · 聘任
理事會通過聘免
秘書長1 人,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工作人員若干,同上程序
名譽理事長1 人(理事會聘任,選擇性)
顧問若干(理事會聘任,選擇性)
秘書長 = TIESPA 行政總管 / OPS;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兼任。
核心領導層協調表(須事先對齊)
① 主任委員
籌備期負責人,通常 == 預定理事長
擬任:_____________
② 理事長
成立後對外代表,連任 1 次為限
擬任:_____________
③ 秘書長
行政總管,理事長提名
擬任:_____________

會員能力分組

以本會公告認列賽事之競賽成績為主,FTP/W·kg、完賽時間等為輔助參考,作為賽事分組、訓練編組、能力升級與高潛力選手追蹤依據。

能力分級主軸:TIESPA 以 E 組入門到 A 組競技建立清楚進階路徑,不以年齡作為唯一分組依據,避免晚起步、跨項轉入、年齡較小但能力超前,或年齡較長但仍具競爭力的選手被傳統年齡組限制。系統將長期紀錄功率、爬坡、耐力、技術、出賽頻率與成績曲線,目標是及早發現具備世界級公路車手潛力的台灣選手,以 Tadej Pogačar 等級表現作為長期培育標竿;同時透過年度積分、跨地區巡迴賽與分組榮譽制度,凝聚單車競賽社群向心力。本制度為本會內部培育與賽事分組依據,不代表官方國手選拔資格。
ELITE
A 組 競技
本會公告認列賽事頂尖成績
CITIZEN ELITE
B 組 市民精英
穩定完賽且具中前段名次
ADVANCED RIDER
C 組 進階車友
穩定完賽,名次浮動
NOVICE
D 組 初級
剛開始參加認列賽事
BEGINNER
E 組 入門
新進會員、尚未參加認列賽事
升降組機制:除 A 組外,每年依本會公告認列賽事各組成績,該組賽事成績前 15% 升組;除 E 組外,該組賽事成績後 15% 降組。A 組依年度認列賽事完整出席與整體名次評估降組;E 組新會員首次參加認列賽事即依該場成績暫定 D 組或更高組別,未參賽前以自評+教練評估暫定組別。FTP/W·kg 僅為訓練輔助參考,不作為升降組依據。

年度系列賽事規劃

3 場跨地區繞圈賽(臺中 / 苗栗 / 臺南),採年度積分制,總成績決定 TIESPA 年度冠軍。各場由本會與在地工作團隊共同辦理,作為培育各地區賽務人員(裁判、計時、醫護、安全管制)與凝聚單車競賽社群的實戰平台。

月份 賽事名稱 類型 地點 分組 積分權重
4 月 臺中繞圈賽 Criterium 繞圈 臺中市區封閉道路 全組別 × 1.0
7 月 苗栗繞圈賽 Criterium 繞圈 苗栗市區封閉道路 全組別 × 1.0
9 月 臺南繞圈賽 Criterium 繞圈 臺南市區封閉道路 全組別 × 1.0
積分計算

各場前 20 名給分(20→1 分),乘以該場權重。年度總分前 3 名頒「TIESPA 年度王者」獎座。

會員優惠

協會會員每年可享一次免費報名,其他賽事報名費 8 折。

安全與保險

所有賽事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選手傷害險,並依各場地、路權、活動性質與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警政交通、運動部等)要求辦理;落實簽署切結書、強制安全帽、賽前車檢。

發起人 / 籌備委員名冊

需 ≥ 30 名發起人,並確認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 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請各組長協助填寫,於發起人會議召開前完成。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擬任職務 簽章
※ 本表為內部草稿,正式報部需使用內政部制式表格並檢附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